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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警示】向私挖乱采亮剑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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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2-4-9 08:55:10 | 只看该作者 |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  近日,记者跟随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河北省督察时发现,一些地方非法采矿屡禁不止,肆意侵占自然保护区及林地,生态破坏问题突出。
       无证开采、越界开采频发,蚂蚁搬家式盗采问题严重
   3月28日,记者来到兴隆县帅宝矿业公司水泉甸子石灰岩、铝土矿矿区。沿着山路盘旋到达作业场坪区后,只见露天堆放着部分矿石余料,在阳光照射下一片黑亮。

 在兴隆县帅宝矿业公司水泉甸子石灰岩、铝土矿矿区一处作业场坪,露天堆放着部分矿石余料。贺鸣 摄
  记者查阅其采矿许可证发现,该矿区面积0.0946平方千米,年开采规模26万吨,许可期限是2019年2月到2021年2月,去年就应停产。“我们通过调阅生产记录、现场查看开采面,发现了比较新的凹槽状刨拉痕迹,初步判定矿区存在无证开采行为。”督察人员介绍说。经核查,截至今年2月,该矿区非法开采矿石共计24万吨。
  在河北铸合集团兴隆县矿业公司麻地村建筑用花岗岩矿区,记者注意到,矿区作业平台东侧修建了一堵灰色矮墙,作为矿区边界标识。矮墙外东面的一座山包上,却存在明显的施工痕迹。
  督察人员通过卫星云图比对、无人机全景拍摄等方式,确认其存在多次越界开采行为。经核查,该矿区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,于2018年至2021年底,越界非法开采花岗岩,非法占用破坏林地40亩、耕地29亩,原有植被生态遭到严重破坏。


  记者从督察人员提供的卫星图片中看到,在兴隆县挂兰峪镇三拨子村小杨树沟等地,均出现大小不一的深色矿坑。“这些标记地点基本上都是盗采盗挖的非法采矿点,其面积较小、分布零散,一些人蚂蚁搬家式地挖一点就卖一点,丝毫不顾及生态环境影响。”督察人员说。
重开采、轻修复,有的甚至以修复之名行破坏生态之实

  督察发现,兴隆县生态修复治理问题突出,有的甚至借着修复的名义进行非法采矿。唐山市一家公司中标该县八卦岭乡、挂兰峪镇32家废弃无主危险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,个别项目不仅没有按要求开展生态修复综合治理,反而在原开采面上继续开矿。比如百砬沟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,2020年8月的卫星云图显示需要治理面积为30亩,但因持续开采破坏,目前受损山体面积已超过57亩。
  记者从督察组提供的有关材料中看到,帅宝矿业早在2015年就编制了为期5年的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》,但督察时发现,该公司两矿区未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开展生态修复治理,2021年应建设900米废石堆场的挡土墙实际仅建设180米,要求种植1000株松树和2号平台3600平方米覆土均未实施。
  记者在当地部分矿区看到,开采过的许多矿山地表裸露成了“白茬山”,矿坑及周边支离破碎,严重破坏自然生态景观。有的矿区虽然进行了表土覆盖和植被重建,但走近后发现,这些绿植大多是半米左右高的松柏树幼苗,树坑的浇水痕迹清晰可见,明显系刚刚栽下;还有部分带营养土的树苗未来得及栽种,仍倒放在地上。据了解,这是相关矿区被督察组指出问题后,才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下开展修复工作。






矿山开发乱象屡禁不止,相关职能部门存在失察失管问题



  面对矿山开发乱象和复杂监管态势,有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不能缺失空转。但督察发现,部分单位监管缺失、“走过场”的问题并非个例。
  比如在审批监管方面,记者了解到,延续采矿证的前置条件包括矿区没有违法行为,履行边开采、边治理任务,矿区有储量核实报告、开发利用方案等。然而,铸合矿业因越界开采、侵占土地先后受到自然资源、林草等部门3次行政处罚,在生态修复并未完成的情况下,当地审批部门仍为其延续采矿手续。在检查验收方面,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1月组织验收帅宝矿业两矿区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,所出具验收意见为“治理效果较好,同意通过验收”,与督察组发现的事实不符。在行政处罚方面,针对铸合矿业越界开采问题,有关处罚措施除了处以1.5万元罚款之外,就只是“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”,存在以罚代管问题。
  兴隆县政府有关负责人现场表示,要严格执行制度规定,强化监督管理力度,对督察发现问题立行立改,目前有关生态修复工作正在推进中。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,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。


综合施策提升违法成本,防止利益驱动私挖乱采

  据统计,2018年以来,兴隆县共查处违法采矿案件72起。虽然采取了行政处罚等措施,非法开采行为却屡禁不止。
 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,自2020年开始,铁粉价格一路上涨,带动矿价持续走高。一些不法分子受到利益驱动,私挖乱采行为自然多发。
  “整治矿山私挖乱采行为,只靠行政处罚还不够。”中国政法大学绿色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侯佳儒受访时表示,如果涉事企业在接受行政处罚外,还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修复,有关违法成本将大大提高。
  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失职失责行为,必须依法依规严肃追责。中办、国办印发的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(试行)》共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和4类责任主体,突出党政同责、终身追责,同时规定了监管工作部门、纪检监察机构、组织人事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,以完整的追责链条确保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“零容忍”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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